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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
    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
    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
    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
    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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