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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 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5万元,对方早就不存在了,能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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