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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指出,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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