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法务通讯》节选: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类型及其认定
关键词:撤三,商标使用,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对于确认系争商标是否为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具有一定意义,但仅凭许可使用合同不足以证明使用事实的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仅能证明合同双方达成了商标许可使用的合意,还需要继续查明该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即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存在真实的生产及销售系争商标商品的行为。另外需注意的是,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主体间(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管理的公司),有可能存在默示的许可使用行为或者仅是达成了口头合意,此种情形下不宜仅以未提交许可使用合同为由否定实际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
2、委托加工证据
此类证据并非直接的使用证据,仅能证明使用人为使用商标进行了准备。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有委托加工证据,而缺乏向终端销售的证据,则因该商标并未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认定使用行为。例外情形:涉外定牌加工。
3、产品销售证据
产品销售证据属于撤三案件中的关键性证据。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
(1)购销合同。书面购销合同作为一种正式的商业交易文书,通常应辅以发票佐证。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长期购销合同),可能存在发票开具时间及金额与合同不能对应的现象,此时应注意合同中关于交货以及发票开具是否存在明确约定,并结合银行付款凭证或运输单据等证据来认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欠缺实际履行证据的购销合同不能单独用于证明使用。
另外,应注意购销合同的条款是否有违行业惯例或明显欠缺合理性,条款之间是否互相冲突。一旦存在前述情形,要考虑存在造假嫌疑,对其他证据应从严把握。
(2)销售或付款单据。作为撤三案件中的常见证据,此类证据首先要看来源,是自制证据还是第三方证据。自制证据因完全处于证据提交人控制下,其真实性通常难以确认。第三方出具的销售或付款单据(如商场购物底单或小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力强于提交人自制证据,可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优势证据。
(3)网络销售记录。鉴于互联网销售已成为通行的销售模式,系争商标注册人将网络销售记录作为使用证据提交亦可能成为常态,而网络销售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之一种,其真实性认定向来属于证据认定中的难点问题,有必要单独加以阐述。对于网络销售记录,首先看来源,是否经由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获取,如果是淘宝、京东等知名网络电商平台,其数据被系争商标注册人在后台篡改的可能性极小;其次看证据提交方式,如果仅仅是普通的网页打印件,仍存在线下篡改的可能性,但由公证员现场操作并打印的网页证据原则上杜绝了线下篡改的可能性,其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
(4)销售发票。销售发票是撤三案件中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发票证据认定中的常见问题包括发票真伪以及无商标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关于发票真伪的认定:首先,应仔细查看发票上的各种细节,如发票左侧显示的发票印制时间是否早于右上角的开具时间,是否存在发票代码、号码相同但内容不同、是否存在明显涂改等情况。其次,可考虑利用税务局官网查询发票领购时间(领购时间原则上必然早于开具时间)、领购人是否开票人、发票内容是否与官网查询结果一致(不一致可能系套票)等。关于无商标发票,在确认发票信息真实的前提下,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其与本案的关联:第一,虽然无商标,是否有型号描述,型号是否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第二,商品名称、交易金额是否与购销合同或销售记录相符;第三,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相同商品上是否注册有其他商标。如果系争商标注册人在该核定使用商品上只注册了系争商标,可初步推定发票所涉销售对象为系争商标商品。
4、实物或图片证据
目前,因案卷保管需要,行政机关通常不接受实物证据,尤其是体积巨大的实物证据,但图片证据则是撤三案件中的常见证据。实物证据本身因易造假且形成时间难以考证,证明力极弱。图片证据(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同样因存在前述问题,被采信可能性较小。另外,对于图片证据,要特别留意是否存在修改痕迹。
5、获奖或荣誉证明
首先,看获奖或荣誉证明是否由权威机构或行政机关所颁发。其次,看获奖或荣誉证明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是针对系争商标或核定使用商品颁发的荣誉(如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可以与其他证据(如购销合同、无商标的发票等)结合形成证据链条,共同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如果是针对权利人颁发的荣誉,则可能在证明服务商标的使用时发挥作用。如果系争商标为服务商标,商标与商号相同,且核定使用服务为注册人主营业务,可初步推定注册人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系争商标,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纳税证明在佐证系争商标使用时的作用与荣誉证明有相似之处。
6、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中国的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均为抽样检查,而撤三案件中出现的绝大多数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几乎都是委托检验,即由生产或销售企业主动送检,检验机构也仅对送检样品的检测结果负责。因此,送检取得的检验证书无法有力证明企业已经或正在生产核定使用商品的事实,亦不能证明核定使用商品已被实际投入市场。
什么是商标注册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商标注册中可以转让商标吗?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一般来说转让的商标都是已经注册成功的R标,那么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
申请中商标转让: 在商标申请中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转让,由受让人(买方)承担注册风险。
公告期商标转让: 在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公告后转让,风险比申请中转让相对低。
异议期商标转让: 某一商标在商标公告期被异议,我们将根据异议成立的可能性,给予专业建议,风险低于公告期。
评审期商标转让: 在异议后复审评审中进行转让风险小于异议期间。
诉讼中商标转让: 在对商标评审和复审的结果不服,导致诉讼。在诉讼期间对商标进行转让。
商标注册在线温馨提示申请人商标转让最好是选择已注册成功的商标,不仅因为成功率100%,而且转让周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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