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报抽查工作正式展开
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于7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
通知明确了此次抽查工作的时间、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以及抽查结果的处理。通知规定,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
抽查内容包括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可由省级工商局统一规定一并实施。
通知指出,此次抽查将坚持随机性原则,同时积极探索检查人员随机承担检查任务的工作机制。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
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抽查效能。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荐阅读:石家庄工商注册
通知指出,抽查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通知还明确了抽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把握,指出6月30日24时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关闭公示系统企业年报公示的修改功能,但保留企业年报公示功能。
6月30日24时前未年报的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共享,加强经费保障,确保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顺利开展。
通知强调,年报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报抽查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严密组织实施。
要加强对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总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通知强调,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抽查结果的同时,将抽查结果通过数据接口或其他方式及时传送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要把年报抽查实施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在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在抽查实施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年报抽查在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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