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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施行

      近日获悉,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下称《规定》)已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除了披露必要专利外,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除非该标准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该《规定》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强制性国家标准确有必要涉及专利,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做出《规定》中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规定》称,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依申请,公示期可以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商标注册的风险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有必要进行商标查询。商标查询能有效降低商标注册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商标驳回或者商标异议程序。
      以下为知心友知识产权就商标查询总结的注意事项:相关阅读:正定公司注册

      商标查询工作其实包含3部分:

      一是判断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情形。比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绝对禁止使用”的情形,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等等。

       而第十一条则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功能、原料、用途等的;缺乏显著性的(比如申请注册“502”,指定保护的商品为“强力胶水”;申请注册“纯净”,指定保护商品为“矿泉水”);等等。

      二是虽然符合第一条使用与注册的条件,具有显著性,但还要判断是否与其他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注册的,共分45大类,每一大类又分为若干小类(我们称之为群组),有些小类还划分为若干段落。

        为统一标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统一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尼斯分类),目前为第10版,作为商标注册中,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标准。

      一般而言,归于一个群组的商品项目,属于类似商品;但有些商品项目则属于跨类别保护,比如本来A商品被归入第1类0101群组,但可能与第7类0702群组的B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判断商标是否为近似商标,就是要根据每个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项目,确定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前提下,判断商标本身是否构成近似。单纯地比较商标本身而不考虑商品类似,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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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有很多不同企业注册了“长城”商标,这是因为每个企业指定保护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有些指定保护 “电脑”,有些则指定保护“葡萄酒”。

        如果某企业想在“电脑电源”上注册“长城”商标,则很可能因为与“电脑”属于类似商品而被驳回。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前提下,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一项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经验的技能。

      比如很多人难以理解“帕尔斯”与“帕洛尔斯”属于近似商标,而“东方雪”与“东方雪狼”、“迷尔派斯”与“舒尔派斯”则不属于近似商标。这也是为何知心友知识产权一再建议申请人委托专业商标律师进行查询的原因。

      三是虽然满足第一、二条所列条件,但仍要判断是否属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关于“他人在先权利”,主要是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等。

        这个好理解,比如将某个著名卡通人物图像申请注册为商标,就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从而导致商标被驳回或者异议。又如有人曾申请注册“张学友”商标,最终未成功。作为商标代理机构,虽难以确定是否侵权他人在先权利,但对于较为明显的此类申请行为,有义务提示申请人,而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不告知。

      完全做到以上3部分,也不能保证商标申请100%成功。

      这是因为商标查询存在局限。主要表现为:

      1. 技术局限。商标查询是基于商标局数据库进行的,而该电子数据库存在更新滞后问题。查询日之前大约4-6个月左右的商标申请数据,因没来得及录入数据库,任何人均查询不到。此谓商标查询的“盲期”。承诺无盲期商标查询,一定是忽悠。

      2. 主观认知偏差。判断商品类似与否,可参照《尼斯分类》,但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则完全在于个人的经验判断。因此不排除商标代理人与商标局审查员认知不统一,即商标代理人认为不构成近似,建议申请人提交申请,但进入实质审核时,被审查员判定为近似商标而驳回,而到了驳回复审阶段,更有经验的审查员既可能认同代理人观点,也可能认同审查员观点。这一点,在图形商标查询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3. 国际申请优先权。这主要指的是要求优先权的国际商标申请。依《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将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

        比如A公司于2012年1月在美国申请了XXX商标(指定保护商品为服装),B公司于2012年3月在中国也申请了XXX商标(指定保护商品也为服装)。

        表面看起来二者不冲突。但如果A公司于2012年5月也到中国申请XXX商标,同时请求优先权,则B公司的商标申请只能无奈被驳回。因此,国际商标申请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获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时期,从而可能对实际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查询也无能为力。

      【三】关于企业注册商标2015年3月1日启用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含二维码)

      2014年0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通知中说:

      1、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由各地视已印制执照的存量情况,确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3、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

      4、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分析:

      1、参考通知中说,2014年3月1日前续存的企业,旧版营业执照最后使用时间是2015年2月28日。

      可以理解为:商标注册时,2015年3月1日就不能使用旧版的公司营业执照。(当然14年3月1日后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自然是新版)

      2、个人注册商标时,使用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如果是旧版的,且旧版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同样可以使用。(必须是有效期内)

      3、参考201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可以理解为:如果2015年3月1日后提交的是旧版营业执照,那就是无效的营业执照,商标局可能会不予受理(仅为个人判断,商标局没有发布任何说明通告)。

      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在营业执照的左下方,出现了二维码图像,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通告,应用二维码技术便于推行电子执照,方便公众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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