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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知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名称的变更,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前,不可以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转让也是不允许的。推荐您阅读:石家庄工商注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印章、银行帐户、信笺所使用的公司的名称,应该和其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定要相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公司名称,应该是和本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使用名称,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的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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